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增长、扩内需、促销费、惠民生”、“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念,加快展览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各类会展活动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积极作用,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强服务、联合发展的精神,加强全国商报联合会展项目的规划协调和申报管理,规范会展市场,避免重复办展,维护全国商报联合会和主办单位的信誉;不断细化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商报联会展服务水平及质量,进一步开创商报联会展工作新局面,促进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商报联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自办或与地方政府部门、各地商会、地方会展机构、行业协会、事业单位、专业展览公司、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联合以全国商报联合会或分支机构名义主办、联办、支持、承办、协办的各类会展活动。
(二)以地方政府、各地商会名义主办的、需商报联支持和转报有关部委的各类国内、国际展会。
第三条 会展活动是指:
(一)在境内外举办(包括主办、联办、协办、承办、支持)的各类商业、服务业、商品、招商引资、经贸洽谈、科学技术等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洽谈会、推介会等会展活动。
(二)以文化搭台、经贸唱戏,集展览展示、商品交易、文化交流、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大众消费等为一体的群众性的各类节庆活动。
第二章 内部管理
第四条 商报联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类会展活动实行目标计划、统筹安排、归口管理和承办责任制。
(一)会展活动须提前制定目标计划、分步有序推进,主办方应与承办方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原则上由承办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归口管理:商报联会展部(以下简称“会展部”)负责会展计划汇总、申报初审、协调管理,并经会长审核,报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商报联举办的会展活动,要求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于每年的11月底前提出次年的年度会展活动计划;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如特殊情况,需提前6个月提出会展活动方案,经会展部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第五条 涉及商报联的国际展会(境外),需由会展部参与策划实施,会展部会签国际合作部后,报会长审核。
第六条 凡以“全国商报联合会”名义与地方联合举办的会展活动,由会展部负责策划、实施。
第七条 商报联分支机构以“全国商报联合会”名义举办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会展活动,由分支机构提出会展计划,经会展部审核后,报会长同意,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由分支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
第八条 商报联其他职能部门原则上不举办会展活动,确有特殊需要的项目经会展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举办条件
第九条 与商报联联合主办会展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部、委、办、局,各级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
(二)各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省市商会、社团组织、各级政府会展机构,国家和省市级主流媒体;
(三)办展资质经我会认定的展览机构及会展公司;
(四)联合主办单位须以书面函件确认;
(五)凡与商报联联合主办的新增会展活动,商报联拥有展会知识产权,或与联办单位共有展会知识产权。
第十条 与商报联合作举办会展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工商部门批准登记的办展资格,能够履行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能够依法照章办展,自觉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维护主办单位的信誉;
(三)有独立组织招商招展能力,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门从事办展的机构,有专业的展览策划、设计、组织、管理队伍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四)单位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社团和事业单位视情况而定),实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能够保证会展活动的资金投入,具有一定抗风险能力;
(五)独立承办商报联会展活动的展览公司,须具有5年以上的展览资质;
(六)具有一定的办展经验,注重社会效益和品牌影响力;
(七)承办单位须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工商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十一条 会展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会展活动项目创意策划、开拓创新,审定会展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组织协调承办单位推进会展活动项目实施、搞好宣传推广,督查效果和总结交流。
第十二条 会展活动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主办单位的要求,负责起草会展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具体组织招展招商、展场布局、筹备会议论坛、场地租赁、展期管理、广告宣传、安全卫生、食宿交通、收支结算、缴费纳税、报送总结、展前展后服务,并承担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等。
第十三条 会展活动主、承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主办单位要积极督促和配合承办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公安、消防等有关手续,严把展品质量关,自觉维护参展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展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在会展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需将活动总结报告(1式2份)报送会展部,会展部定期汇总情况后,分别上报有关部委、商报联领导和相关单位。
第五章 相关部委报批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展(境内)的申报:根据商务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要求,国际展(境内)申报要提前6个月提交申报材料,实行申报审批制。申报立项材料(1式3份)基本内容如下:
(一)招商招展方案和计划;
(二)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的协议;
(三)主办单位资质证明及办展可行性报告(首次举办的需报);
(四)主办单位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需报);
(五)联合或委托办展协议(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单位举办的需报);
(六)当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意见(在京外主办的需报);
(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九)举办3届以上、外商参展比例达20%以上。
第十六条 国际展(出境)的申报: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要求,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申报,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受理。申报材料(1式3份)基本内容如下: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填写的《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申请表》原件及电子文本;
(三)我国驻赴展国使领馆商务机构同意函复印件;
(四)经批准后,组展单位还需在展览会开幕前2个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提出出国办展人员复核申请;
(五)人员复核申请报告;
(六)按规定填写的《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人员复核申请表》原件及电子文本;
(七)国(境)外展览会主办者或展览场地经营者出具的展览场地使用确认函复印件;
(八)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和国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六章 限定审批
第十七条 会展活动凡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审批。
(一)商报联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举办会展活动的主承办单位条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批准。
(二)商报联分支机构举办的与本专业业务不相关的会展活动,原则上不予批准。
(三)举办时间、地点、内容重复的会展活动,不予批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未按本办法履行报批手续、以“全国商报联合会”名义举办的会展活动,商报联不予承认,并在有关媒体和网上进行公示声明;对盗用、冒用我会名义举办的会展活动,我会将追究其单位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凡在会展活动中出现未经商报联正式书面批复同意开展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一旦出现问题,我会将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凡以“全国商报联合会”名义举办会展活动发生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事项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会展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