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商报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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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商报联合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23-05-07 6171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商报联合会(下称本会)固定资产管理,明确管理和使用部门的职责,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级事业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中央行政事业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和《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7〕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下称各部门)。

第三条 本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本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须经本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未经本会批准,各部门不得以本会名义(包括以部门、分支机构和本会职务身份等名义)接受固定资产捐赠。

经批准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应及时移交秘书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处理,各部门不得擅自留用、分配、转赠或做其他处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折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范围。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含20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20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照有关固定资产分类规定,本会固定资产主要分为: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车辆、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其他。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若不能查明原值,按照估价入账;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五)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六)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七)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

1.交通运输工具:5年;

2.专用设备:3年;

3.通用设备:3年;

4.家具用具:3年

5.其他:3年。

第十条 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分工

第十一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核算、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实现对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

(一)秘书处

1.作为固定资产实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相关制度、标准,对固定资产的新增审核、采购预算、购置、验收、入库、领用、转移、报废、封存启用、清查盘点等工作环节实施全流程管理。

2.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建立固定资产的档案。

3.督促并配合使用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确保固定资产完好,提高利用率;定期组织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

(二)财务部

1.作为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负责对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价值变动等及时进行核算与监督。

2.参与秘书处组织的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账物一致。

(三)使用部门

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的使用者,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人,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安全完整负责。

2.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报秘书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转移、外借等处置。

3.配合开展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账、物两相符。

4.部门人员变动时,及时报秘书处办理资产领用/交还等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系统,包括目录、明细账、卡片、部门固定资产台账等。其中,部门固定资产台帐为一式三份,分别由秘书处、财务部、使用部门登记,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申购。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会通知文件要求,每年11月以报送《固定资产申购审批单》的方式,向秘书处提交下一年度固定资产申购计划。秘书处对各部门申购计划进行汇总,结合各部门固定资产存量状况,本着保障需求、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对汇总的申购计划进行审核,形成本会年度固定资产采购建议方案,经财务部会签,报会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

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由秘书处统一执行。所有固定资产的采购须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

秘书处统一对新购置、调入、接受捐赠、基建项目交付使用后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录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财务部根据已录入系统的固定资产编号、购买合同和发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出库、领用

(一)新购固定资产领用,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后,秘书处通知使用部门填报《固定资产领用单》,办理领用手续;闲置固定资产领用,使用部门向秘书处提交《固定资产领用单》,秘书处根据闲置固定资产状况,办理领用手续。秘书处及时变更《部门固定资产台账》。

(二)秘书处须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固定资产编码,填写《固定资产标签》并粘贴在在实物上。固定资产编码信息具有唯一性,任何人不得擅自损毁、修改和重复使用。若有损坏,相关部门应及时联系秘书处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转移。

(一)固定资产使用人如发生变更,相关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及时通知秘书处对《部门固定资产台账》等进行调整。如涉及本会人员离职,拟离职人员需与秘书处办理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清点和交接。交接事项核准后,人事部方可办理所涉人员的离职手续。

(二)各部门间如进行固定资产的转移,所涉部门应联系秘书处填报《固定资产转移单》,经审核批准后,由调入、调出、秘书处三方核对实物,并及时变更《固定资产标签》和台账。

《固定资产转移单》一式三份,秘书处、调入、调出部门各留存一份,作为资产转移依据。秘书处应对《固定资产标签》和《部门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进行变更,做到卡随物移。

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固定资产转移。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一)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秘书处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财务部和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须予以配合。

清查盘点工作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依据和基础,核查本会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和使用状况,以及有无固定资产丢失、损毁的情况或未列入的固定资产。

(二)遇有下列情况,秘书处将对本会全部或部分固定资产进行临时清查盘点:

1.直接管理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2.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资产交接;

3.相关政府部门或本会长要求进行清查盘点的。

(三)为保证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各部门安排相关人员同本会资产管理员和财务部监盘人员组成清查盘点工作组,组长由会长担任。

(四)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前,相关部门应开展的工作:

1.秘书处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整理,对尚未验收和应出库的固定资产,尽可能做好验收和出库手续,避免发生重点、遗漏等差错。

2.财务部应确认固定资产账目相符。

3.各部门根据部门固定资产台账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自查,保证资产的完整完好。对于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等情况,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向秘书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五)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后,相关部门应开展的工作:

1.秘书处应及时填写并向清查盘点工作组提交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报告、更新《部门固定资产台账》。所有盘点资料秘书处、财务部各留存一份。

2.财务部根据经会长审核批准后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报告,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3.使用部门应根据秘书处更新后的《部门固定资产台账》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六)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应逐一点清实物,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在清查盘点中,秘书处如发现固定资产毁损情况,须查明毁损的程度、明确原因和责任,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内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财务部应将《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与固定资产账簿记录进行核对。如发现盘存数与账存数不一致的情况,财务部需根据使用部门提交至秘书处汇总后的情况,向清查盘点工作组提交书面处理建议,并报送会长办公会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后,结合相关制度进行财务调整,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的资料保持一致。书面处理意见由财务部、秘书处各留存一份。

(八)如使用部门在清查盘点中出现问题时,在问题解决前,原则上该部门固定资产采购、领用、部门间转移等项工作暂停办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入库、变卖、捐赠、报废和报损等。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流程。

(一)使用部门向秘书处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根据申请处置内容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秘书处向我会法定代表人提交资产处置签报,签报附件包括: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签报需会签我会财务部。

(三)秘书处依据领导批复对资产实物进行处置;

(四)处置完毕后,秘书处向我会法定代表人提交资产处置情况说明签报,并更新部门固定资产台账;

(五)根据资产处置和资产处置情况说明签报的领导批复,财务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各使用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闲置固定资产处置时,各部门向秘书处提交《闲置固定资产入库单》,秘书处进行核验并办理入库。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一)使用年限已到,虽经检修可达使用要求,但检修成本过高的;

(二)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

(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要淘汰的设备;

(四)技术性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设备;

(五)场地搬迁无法拆迁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 如出现非正常损失减少固定资产的情况,

由秘书处查明原因,并向本会长书面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闲置/停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单》,将固定资产转交秘书处。秘书处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清单》将资产入库。

第二十六条 闲置/停用的固定资产启用。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出库领用单》,秘书处填写《固定资产调拨转移单》,报会长审批后,将固定资产调拨给申请部门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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