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全国商报联合会(下称“商报联”)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报联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和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商报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四条 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财政部监制的《中央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五条 捐赠收入包括:货币资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六条 捐赠收入按《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八条 公开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