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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商报联合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2023-05-07 20775 返回列表

第一条 为规范论坛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公信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商报联本部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举办论坛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第四条 举办论坛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每年年底需上报业务归口部门下一年的论坛计划进行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将根据上报论坛活动内容进行梳理,如有交叉或者重复的将协调上报单位予以调整或者合并。 

第六条 论坛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以商报联或各分支机构名义参与,并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论坛活动,参与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监督把关,出现问题由直接参与部门或分支机构负全责。

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应当对其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第八条 举办论坛活动:

(一)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论坛活动中不得开展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秘书处公布的《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以外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具体要求参看《全国商报联合会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办法(暂行)》;

(三)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四)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六)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九条 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邀请外国政要或前政要参加论坛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举办论坛活动,应当接受商报联业务归口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单位将加强对论坛活动的业务指导,如必要可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各组织单位应在每年年底报告上一年度举办论坛活动的情况。 

第十三条 如举办论坛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将上报商报联领导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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